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今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公开宣判,吴亦凡案维持原判,还是13年附加驱逐出境。
之前咱们聊过,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他应该是可以到2034年释放,释放当天遣返回加拿大,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他十年之内不许回来,也就是说到2044年,54岁的吴先生可能有机会跟他的粉丝们在中国见面。至于他税务的问题现在没有消息,看来不会在这个案子里通报了。
那么这个判决之前出现了都某竹写手反水和都某竹录音曝光上了热搜,结果引发了很多猜测,我比较意外的是居然传言他要减刑。
流传比较广的是那个所谓都美竹写手发的一段聊天记录,说吴亦凡申请了香港户籍,所以算是中国人,就不应该判顶格,原则上要减刑。
我一看就笑了,这人肯定是个法盲,首先他这个就不叫减刑,减刑是说已经判刑之后在执行阶段进行的减免,之前在审判阶段最多也就是从轻减轻。
最关键的是根本就不存在中国人不判顶格的说法,敢情这个顶格都是给外国人留的?说出这话来您过大脑了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这个问题。
另外吴亦凡也没被判顶格,他现在强奸罪量刑这档是在十年以上,这要顶格应该是死刑。
这我就想起那句话了,我们只是要他凉,而有些人是要他死。
那么有很多人质疑都某竹,说发生关系之后是跟吴亦凡谈过恋爱,这为什么算强奸,那个写手也写了一段,插入之前不爱,插入之后就如何如何。这个姑且不讨论真假,本身也不影响论证强奸。
这个问题以前讲过,刑法认定强奸既遂包括接触说、插入说、射精说,我国司法实践采用插入说,也就是说他插入那一刻就可以形成强奸的既遂,所以只要在插入前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这就是违背妇女意愿。从之前通报看他是趁女性酒醉不能反抗实施的,这个认定不受影响。
那么如果女性在发生关系过程中同意了,这个怎么算?
理论上说这时候不是女性追认之前的性同意,只是放弃之后的控告,正如我之前说过的,性同意没有可撤销一说,性不同意也没有可撤销,如果在追诉期内这位女性仍然可以去司法机关控告,这段恋爱经历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是不影响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然这可能影响证据的采集和留存,以及后续论证疑罪从无的问题,所以通常还是建议女性朋友们及时报警,具体他这个案子是怎么取证的,咱们就不知道了,将来如果这个案子的判决书能公开,我倒是很有兴趣研究一下。
还有很多人在强调没有未成年,这个事情其实最早是都某竹在微博里提到的未成年。
不过后续警方通报里也没有提到是否有未成年人,因为强奸案要保护被害人隐私,不能作公开审理,暂时没有官方信息来确认。
不过这也很难说都某竹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就算没有未成年人,这只可能是部分信息不准确,并不是说案件本身完全不实,毕竟后续经确认吴亦凡确实有强奸行为。
还有很多人关心的都某竹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的问题。
我只能说,如果性侵案的受害人以报警或者曝光为胁迫向对方索要钱财,是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但是我不清楚这个案子里是否存在这个情况,大家注意索要钱财和胁迫是两回事儿,你得证明她拿这个作为要挟索要钱财,才有可能控告刑事罪名。
就目前的信息看,虽然有一段网传的录音,我不太确定是不是听到的完整版,但就目前了解的信息,一方面不确定真实性,另一方面不能论证她在实际跟吴亦凡一方沟通过程中是怎么说的。
比如说我现在跟某人打电话说我要抢银行,这不代表我真的去抢银行了,理论上需要吴亦凡一方提供他们跟都某竹沟通时的证据,证明其存在要挟索要的情况,而公安机关之前其实就是接吴亦凡一方报案调查的,按说不太可能遗漏这个部分,所以暂时看不到追究这个罪名的迹象。
当然如果吴亦凡一方认为存在问题,可以随时向司法机关反映,如果之前没反映过,他们发生关系的时间是2020年12月5日,追诉期可以到2025年的12月5日,如果之前已经反映过还不受追诉期限制,警方不管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这是他们的权利。不过这个不影响对吴亦凡刑事责任的追究,即便说认定事后有敲诈勒索行为,不代表之前不是强奸了。
那么这就说到媒体最新报道中,有吴亦凡方面称将要提起申诉。申诉确实是他们的权利,但申诉跟上诉不一样,不影响执行,目前的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了,但是需要有新的证据或理由,不是说你没事儿就来一遍。
我个人的一贯态度不是相信哪一方,而是相信程序,吴先生的家人把这些内容发到网上,其实从程序上看是没有意义的,您有什么意见可以向法官提,不管最后这个申诉什么结果,也都是法官做决定,而不是网友,网友们愿意支持还是反对对这个事儿没有丝毫影响,我想前几天的讨论应该也能说明这一点了。
以上就是我对吴亦凡案二审宣判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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